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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论纲

日期:2021-04-05 来源:中国蒙古学学会 浏览次数:1911次 字体大小 关闭


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论纲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时先后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合称“一带一路”),为中国与周边国家进一步扩大互利共赢、提升合作潜力提供了新的契机。为此,中国政府于2015年3月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提出:“根据“一带一路”走向,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1]可见,构建“中蒙俄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而内蒙古在“中蒙俄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中是中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战略支点和桥头堡。


丝绸之路的本意是指在中国古代把织成的丝织品运往地中海沿岸诸国的、横断亚欧的古代贸易之路,最早为德国学者李希霍芬(Ferdinandvon Richthofen)正式提出,后经阿尔伯特•赫尔曼等学者论证推广,这一概念被广泛用于泛指古代连接东西方两个世界的经济贸易之路。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可的丝绸之路交通路线有“两大类、三大干线”,即“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两大类;“草原之路”、“绿洲之路”和“海上丝路”三大干线。[2]本文关注的是陆上丝绸之路草原段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有关理论问题。


一、“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文物保护和研究的传统,传统社会对文物的收集和保存,均以对艺术品的收藏为主,其动机或为物质财富,或为精神享受,但不论如何其结果均使一些文物得以保存和流传。从19世纪中叶开始,人们对文物的认识逐渐从古董收藏的观念转变到科学研究上来,从而促使现代考古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而且,“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科学的进步导致人们观念形态变化的反映,是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觉醒”,“考古研究对象、古建筑和博物馆藏品,都是属于文物的范围,从过去把文物视为古董的观念,发展到把文物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标志着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扩大了文物概念的范围。这种新概念的形成,才把文物的保护和研究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从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3]这段论述所表达的就是由传统的文物收藏转变为科学的文物研究的历史进程。


近些年,我国的文物保护逐渐向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转变,后者比前者所涵盖的范畴更加广泛,理念更为科学、严谨,其内涵除了包括可供人们欣赏的文物艺术品,还有各种文化遗址和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城镇以及独具文化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同时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互联系而生成的文化景观、文化空间等。文化遗产保护比文物保护更强调世代传承性、公众参与性以及保护管理的系统性,还体现着与时俱进、贴近社会生活,在开发利用中实现保护传承的精神理念。人是文化遗产的主人,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政府和文物研究机构的专利,当地居民的自觉守护能够实现文化遗产的尊严,有尊严的文化遗产才有强盛的生命力,而惠及广大民众也是文化遗产的当代功用之所在。


本文要展开论述的“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建立在目前学术界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之上。目前,国内外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系统,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实践具有丰富而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同时,内蒙古地区近十多年来开展了草原文化研究,正在逐步构建“草原文化学”。本文旨在结合文化遗产研究和草原文化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针对内蒙古地区的文化遗产资源现状和保护利用情况,对“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进行初步论述。


实际上,学术界已有很多相关的概念,本文关注的是概念范畴本身所包含的实际内容。本文认为使用这样一个概念开展相关研究,或许能够很好的表述一种特定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独特性,简单说来就是包含“草原”、“历史”和“文化”三个主要特征,而这其中存在着一个历史性、地理性内涵,即“丝绸之路”。北方草原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自有其独特之处,如若使用寻常概念会与相类似的其他概念混淆。“草原”和“历史”就已包含了丝绸之路的绝大部分历史,因为草原历史上所发生的欧亚大陆的东西交流史,基本上构成了草原文化历史的绝大部分。


关于“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涉及到两个层次的概念。一个是基本概念,包括“草原”、“历史”、“文化”、“遗产”;另一个是拓展概念或称延伸概念,包括“丝绸之路”、“草原文化”、“文化遗产”、“草原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遗产”以及“草原历史文化”、“草原文化历史”等,以下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关联概念进行分析阐述。


二、关于几个关联概念的辨析与讨论


(一)草原丝绸之路


环境考古表明,欧亚大陆只有在北纬40~50度之间的中纬度地区,才有利于人类的东—西向交通。[4]这个地区恰好是草原地带即亚洲内陆的中心,其大致范围是东起兴安岭,西至里海,北起西伯利亚原始森林,南至昆仑山、喜马拉雅山一带。这一地域范围内分布着一片片广袤的草原,草原地区的东南部是蒙古高原,蒙古高原南端边缘是中国北方草原地带。这个草原地带东起兴安岭,西至帕米尔高原,北自中蒙交界地区,南至中国的万里长城。从中国今天的行政区划看大致包括内蒙古、宁夏、青海、甘肃、新疆、西藏以及与各省区毗邻地区。学界对草原丝绸之路多有考述,由于欧亚大陆横贯东西几万里,北方草原地域辽阔,地理景观迥异,加之几千年来北方草原诸部族和政权变化频繁、更迭无常,导致草原丝绸之路的具体交通路线往往随之变迁,结合学界成果并根据欧亚草原地区历史发展特征略作梳理可知,草原丝绸之路的起点、途经、终点具有复杂的演变过程。


草原丝绸之路大体在黄河流域中下游及以北的今内蒙古地区为起始,通过几条路线向北进入蒙古高原,抵今鄂尔浑河流域、贝加尔湖诸地,向西或经西伯利亚草原直达东欧,或向西越过杭爱山,沿阿尔泰山西行,向南折入天山以北地区,再向西抵达咸海、里海和黑海沿岸,乃至更西的欧洲。这条路线横贯欧亚北方草原地带,大致方位在北纬50度附近,经过区域主要为北方草原上的游牧诸部族,地理景观面貌为以草原为主,兼有荒漠、戈壁和山地、河谷等地理特征。但是,我们要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即丝绸之路从整体来说是一个道路交通网络系统,在任何时代都不仅仅是若干条固定不变的路线。一旦自然环境或社会政治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某一条道路中断时,其他路线仍然持续发挥作用,从而保证交通道路的持续畅通。因此,草原丝绸之路正如上文所述,在不同时代其路线总是稍有变迁,但大体活动地带始终稳定在欧亚草原。正如芮传明先生所论:“这类交通道远没有所谓的‘绿洲丝绸之路’来的清晰和固定,但是分布面却非常广阔,支路众多,故现代学者也只能约而言之。”[5]而关于“草原丝绸之路”史迹及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请参见相关研究[6],此处不再赘述。


(二)草原文化


要解释“草原文化”,应先明了“文化”的基本内涵。文化这一概念使用非常广泛,各个不同的学科都在以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去认知和研究文化,迄今为止有关文化的定义就有几百种。概而言之,文化是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生活中收获的各种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7]


草原文化是近些年内蒙古学术界提出、研究并广泛使用的学术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广泛。草原文化是指“世代生息在草原地区的先民、部落、民族共同创造的一种与草原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文化,这种文化包括草原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俗习惯、社会制度、思想观念、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其中价值体系是其核心内容。作为一种历史过程,草原文化在早期经历细石器文化之后,前后演绎为以西辽河流域为代表的早期农耕文化和聚落文化,以朱开沟文化为肇始的游牧文化以及中古时期逐步兴起的游牧和农耕文化交错发展的现象,到近现代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又为草原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使草原文化呈现出传统与现代、地域与民族相统一、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复合型文化形态。”[8]关于草原文化的类型问题,“从文化学上分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草原文化视为一种以崇尚自然为根本特质的生态型文化。”[9]从目前的文化定位特征来看,草原文化的基本特征包括历史传承的悠久性、区域分布的广阔性、创造主体的多元性、构建形态的复合性。[10]


实际上,本文所论述的“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毫无疑问当归属于草原文化的范畴之内,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恰恰就是草原文化极其重要的传承载体。


(三)文化遗产


以“文化”来修饰“遗产”概念,则文化遗产指明了遗产的属性是“文化”。文化遗产的概念是我们大家广为熟知的,也是学界最常使用的概念。“文化遗产”的中心语是“遗产”,关于遗产的概念最早见于《后汉书·郭丹传》记载:“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匾。”[11]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遗产”概念的最早出处。而在西方英语世界中的“遗产”(Heritage)概念源于拉丁语,意谓“父亲留下而可为子孙继承的财产”,可见中西方不同文化中的“遗产”一词的内涵基本相同。“文化遗产”最初是作为先人遗留的文化财产的指称,这本是西方人首先使用的术语。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十七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开始使用这一概念,从而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1985年,我国参加《世界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由此也开始引入这一概念。


中国文化遗产的变革,是从2005年中国政府的一份文件开始的,即《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2005年12月22日),文件首次以官方身份明确了我国文化遗产的概念:“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地理学名词》中,将“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定义如下:“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文物、遗址”,并将其归入“社会与文化地理学”(二级学科)学科中。[12]从这个概念的归类中可以看出,文化遗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地域性因素。文化遗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遗产,有形的就是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3]


有学者试图从中国国情出发,给“文化遗产”下一定义:“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包括了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又对其进行了解释,“在这个定义中,前句是文化遗产的内涵,揭示的是概念的本质属性;后句是文化遗产的外延,反映的是概念的包含对象。”[14]这一定义基本上如实反映了在我国的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传统中“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


近些年,有学者为“内蒙古历史文化遗产”作了如下阐述,可资借鉴:“所谓历史文化遗产是前人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及与人类实践活动有密切联系的自然景观之历史文化遗存和传统文化载体(或表现形式)。它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包括有形的人类历史遗存、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物,而且包括无形的、非物质的传统文化载体(或表现形式)。狭义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指文物古迹。”[15]本书作者之所以作上述表述,是为了明晰“内蒙古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即“内蒙古历史文化遗产的时间范围应从史前时期至现代,空间范围主要专指今内蒙古行政区域。因此,内蒙古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指历史时期内蒙古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戏剧、舞蹈、音乐、文学、艺术、工艺技术及民俗文化或民间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16]


(四)草原文化遗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的通知》(内政字[2005]177号)中写道:“草原文化遗产是具有草原历史文化内涵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关于草原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包括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故由此看来,“草原文化遗产”与本书所述“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畴最为接近。内蒙古自治区设立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目的是为了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其规定是从2005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每年的9月6日定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每年自治区文化、文物等部门都举办各种宣传、展览等多样活动,增进广大公众对草原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从而带动更多的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三、“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涵


研究任何问题,都要弄清所研究对象的概念,尤其是概念所包括的内涵,进而对问题或事物的特征与本质属性进行辨析。本文在上述的“丝绸之路”、“草原文化”、“文化遗产”和“草原文化遗产”几个概念基础上,提出“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范畴。这并非理论创新,而是意在强调本文所述“遗产”的几个限定性特征。


首先,所涉及的遗产从内容上看,当是与草原丝绸之路有关且关系极为密切的文化类遗产,丝绸之路是大家非常耳熟能详的概念,那么“草原”是一个地域上的限定,“草原”是空间范畴,指明所论述的文化遗产分布在草原地区,其地域范畴与草原文化所界定的区域相同。前辈学者在研究草原文化的时候,已给草原文化区域作了详尽而科学的界定:


“中国古代北方草原文化区可以大体上界定为以现今中国境内从大兴安岭以东、以西、以南地区经燕山、太行山北部、内蒙古高原到昆仑山、阿尔金山、阿尼玛卿山、秦岭以北和以东地区,囊括了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全部及新疆、青海、甘肃、陕西、宁夏等省区的全部或局部地区。此外,山西、河北、天津的北部地区同北方草原地区紧密相连,在古代也多为北方游牧民族活动区,但因现今已无这些民族大规模聚居驻牧,故而可将其与上述地区中西部的沿黄河地带一起视为北方草原文化区与黄河农耕文化区的迭汇地带或密切接触带,或称为软区界地带。由于文化具有交融功能和国家疆域及国内行政区划界限存在变化,对不同于有明确界限的自然地理区域的文化区域界限做相应的软性处理,既能更符合历史实际和文化区的特殊性,又能较科学地解决文化区域与自然地理区域界限的差异。因而,对于今天蒙古国、俄罗斯与中国北部边境毗邻的广大地区,以及与我国新疆、甘肃毗邻国家的接壤地区,由于也是中国古代北方草原上许多民族的活动区,所以在研究中国古代北方草原文化时,也必然不可避免地要以同样方式涉及到。”[17]


其次,遗产的属性必须是以“历史”、“文化”为核心,即历史上遗留下来,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的文化遗产;其中“历史”是时间范畴,指的是历史上遗留下的文化遗产,而非当代的财产。从内涵上来讲,所遗留的遗产中一定包含着历史信息,或是某一次历史事件的遗留物,或是某一个部族社会生活的见证等等。利用这些遗产,我们能够进行历史学、考古学和文化学的研究,能够尽可能客观展现特定时空范畴下的历史。


第三,本文所指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是物质遗产,即文物遗址和文化景观。当然,以“历史文化遗产”为概念来表述本书所要研究的内容,从现存的千姿百态、形式繁多的文化遗产来看,难以十分准确的涵盖,因为文物遗址、文化景观中所包含的合理的文化内涵是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界定的一些因子在内的,尤其是在谈到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问题的时候,就不可避免要遇到“非物质”的文化形态。但从本书通篇的内容来看,仍然是以物质的、包含历史信息的文化遗产为主,故才以此概念进行表达。


关于内蒙古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学者认为:“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我们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四大类:民间文学类(神话、诗歌、民间故事、祝赞词等)、民间表演艺术类(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民歌等)、民间风俗类(人生礼俗、民间医药、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手工技能类(传统手工艺、民间美术、民间竞技等)。”[18]之所以引用此概念,是为了阐明在内蒙古这个草原文化核心区域中,鉴于草原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在讨论“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时候,会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实际上很多遗产形态本身就包含物质和非物质两种,从本体来说是不可分的,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价值和传承均要通过物质载体形态来表达和实现。


实际上,本文所论述的“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也属于广义的草原文化范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历史遗产是草原文化传承的物质载体。根据草原文化的四个基本特征,我们可以看到,“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在历史传承、区域分布、创造主体和构建形态上,均具有与草原文化相同或相似的类型特征。故本文尝试用以下这一段文字来对要论述的中心概念进行总结:


“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在当代中国以今天的内蒙古为核心区域的北方地区,以草原为主的地理面貌为基本环境,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并留存到今天的遗迹遗址。在地域性上,它们具有鲜明的蒙古高原草原环境地域特色;在历史内涵上,具有鲜明的北方民族史和草原区域历史特色,尤其是以历史上以草原丝绸之路为主题的、或与此有重要关联的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上,具有典型的草原文化特色,是历代草原丝绸之路历史的见证。它们传承的是曾经生活在北方草原地区的以游牧、渔猎和农耕等不同生产方式的民族或地域的历史文化,见证着草原丝绸之路的辉煌历史,是再现欧亚大陆草原地区东西方交流、交融的活化石,其中蕴含着草原地区先民们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以及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创造的文明成果,体现着人与自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互动和变迁。这种历史文化遗产留存到今天就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在当代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理念和方法


内蒙古地区面积广大,自然条件以草原生态环境为主,总体较为脆弱,古迹遗址大多数分散在草原、沙漠、戈壁、森林地区,对其进行保护具有特殊性。文物遗址大体有城市遗址、墓葬、古代工程遗址、建筑遗存、村落聚落遗址等,典型的有元上都遗址、红山文化遗址群、辽代大遗址群、阴山岩画、燕家梁元代聚落遗址等。


“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价值和魅力应当成为当今国内外文化旅游的首选之地,而对于遗产的展示和遗产价值的宣传最好的方式就是实行旅游开发和利用,这也是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题中之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既要在保护中开发,又要在开发中保护。一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化的绝对强调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而放弃其经济效益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文化遗产进行不合理甚至掠夺式开发利用。


草原丝绸之路地域辽阔,横贯欧亚大陆,涉及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数量、种类极其众多,目前限于种种条件,尚难以进行全面的研究。其中,草原丝绸之路的西段为中亚、西亚地区,与传统的绿洲之路基本重合,其重点地段和重要遗迹遗存已经成为世界遗产。内蒙古地区在草原丝绸之路研究中具有典型意义,而且涉及丝绸之路的各个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同样如此。由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涉及到保护与开发利用两个方面,内容较为庞杂,在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之下,作为保护与开发的行为主体仍然是政府,其视角是行政管理,因此这就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行政管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文化传统,因此只能在现有行政区划框架范围之内开展研究。因此,可操作性的研究方法,目前应该是以内蒙古地区的文物遗址作为“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诸多典型个案研究。


目前中国已有20多个省区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格局当中。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内容包括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中国各地方开放态势、中国积极行动和共创美好未来八个部分。在“框架思路”方面,《愿景与行动》提出了“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的构想,并针对内蒙古地区具体的提出了“发挥内蒙古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的倡议,其中的“中蒙俄”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与内蒙古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说国内的实现主体就是以内蒙古为核心主体的经济文化区域。在《愿景与行动》“合作重点”中,还提出了“沿线国家间……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共同开展世界遗产的联合保护工作。……加强旅游合作,扩大旅游规模,互办旅游推广周、宣传月等活动,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等内容,而在“合作机制”中提出了“支持沿线国家地方、民间挖掘‘一带一路’历史文化遗产”,有关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就是基于这个时代背景和发展目的而开展的。


鉴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提出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内蒙古也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定位,即要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中国政府又对内蒙古提出了“打造北疆靓丽风景线”的发展要求。内蒙古地处“三北”,外接俄罗斯、蒙古,具有发展沿边开放的独特优势,是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向北开放的内容包括经贸往来、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合作与人文交流等方面。中国、蒙古国在2013年签订了《中蒙战略伙伴关系中长期发展纲要》,中国与俄罗斯也已签订了《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而开展这些合作计划的国内主体,主要是内蒙古地区。发展定位的提出和国际合作的开展,均与《愿景和行动》中的“中蒙俄”国际经济体的发展目标是相一致的。向北开放的政策,与草原丝绸之路历史与现状的内涵是不谋而合的,因为中俄蒙三国交界地带,恰恰是草原丝绸之路的核心地带,即蒙古高原的腹地,这一核心地带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的欧亚大陆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也是我国开展国际交流的题中之义。


此外,开展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不论是对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对于历史事实的认知与再现,还是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具体说来,首先可以从“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视角来深化草原文化的研究。我们知道,历史文化遗产是承载草原文化的物质载体,其中蕴含了丰富的草原历史文化和文化历史信息。通过研究,可以极大的丰富草原文化的内涵,更准确的认识和评估草原文化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其次,以历史遗产(或称当代遗存)为切入点,进而去探讨历史与现实的关联,能够更好的理解和认识历史。同时,基于历史文献的记载,辅以古迹遗址所留存的信息,去挖掘现实当中之历史的影子,或通过现实当中的古迹遗址去补正历史文献的记载内容,上述这一切工作,均极具学术价值和现实价值。


因此,根据上述对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和研究理念等的论述,结合内蒙古地区的草原文化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草原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构建等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索。同时,笔者不建议在研究伊始就对所有符合“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而最好是根据“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内涵,选择几处重大遗产地和几个重要的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开展案例研究,例如比较典型的居延大遗址群、元上都遗址等内蒙古地区的重要遗址遗迹。此外,还应该对内蒙古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开展初步探索。这种研究方式实际上有利有弊,弊端显而易见,即没有能够给读者呈现一幅“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全貌,但是优势也是很显著的,即可以对其中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取得显著突破,从而对每一类型的“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提出一种“范式”或研究参考。


结语


综上,笔者对于“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的阐述和理论思考,仅仅是一种初步的尝试,在实践中也许尚未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只是意图从学理层面提出一种开展区域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逻辑路径,以供以后继续深入思考,同时接受学界的批评指正。总的来说,我们首要应关注的是“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其次关注的是“草原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



[1]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页。


[2]芮传明《丝绸之路研究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3]谢辰生《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4]张景明《草原丝绸之路与草原文化》,《光明日报》2007年1月26日第9版。


[5]芮传明《丝绸之路研究入门》,第79页。


[6]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草原丝绸之路课题组《草原丝绸之路史迹及其地位与作用研究》(翟禹执笔),《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蓝皮书》,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14年。


[7]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的“文化”涵义指的是“文治教化”,中国当代社会所广泛使用的文化概念,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结合近现代西方“文化”理论和中国传统思维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关于文化的论述,有代表性的可参见:陈序经《文化学概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陈先生总结道:“文化既不外是人类适应各种自然现象或自然环境而努力于利用这些自然现象或自然环境的结果,文化也可以说是人类适应时境以满足其生活的努力的结果。”(第28页)


[8]晓克主编《草原文化史论》,陈光林“深化草原文化研究——《草原文化研究丛书》总序”,第2页,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7年。


[9]同上,第2页。


[10]同上,第3页。


[11]范晔《后汉书》卷27《郭丹传》,中华书局1965年。


[12]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地理学名词》(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71页。


[13]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外均有一些专门的定义和法律法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作了界定:“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


[14]蔡靖泉《“文化遗产”析义》,《中国文化遗产》2007年第2期。


[15]郝建平等《内蒙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研究》“导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页。


[16]郝建平等《内蒙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研究》“导言”,第3页。


[17]晓克主编《草原文化史论》,第13页。


[18]刘春玲《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阴山学刊》2011年第6期。



(翟禹,男,中国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编 者 按:原文载于《中国蒙古学学会》,如引用请据原文。

文稿审核:包·苏那嘎

排版编辑:武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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