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会员权 利,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三条 凡热心于昭君文化研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 发展昭君文化贡献力量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及个人应填写《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单位 会员登记表》、《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会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会提 交。
第五条 本会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申 请人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颁发《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 文化研究分会会员证书》。
第六条 经本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会常务理 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为本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并颁发证书。专 家委员会委员可以应邀列席本会的会议,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本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正式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 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 内,在本会网站上 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八条 入会申请人自取得本会会员资格之日起,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 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成果的评选; 参加本会的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学术考察、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资助; 享有本会拥有的公共资源; 享有相关昭君文化研究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享有参与本会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本会会员单位提供的优惠政策; 享有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享有联合本会举办相关宣传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 益,能够参加本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会审查同意。指派的代 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 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 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会,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 参加本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会的活动,但须经本会同意。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 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 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会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严重违反《中国民族学学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会常务理事 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 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8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民族学 学会核准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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