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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左表墓汉画像石题铭考释

日期:2022-02-21 来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浏览次数:2394次 字体大小 关闭


赵元


摘要:离石马茂庄汉画像石墓墓主左表的上级长官为使(护)匈奴中郎将,中郎将为宫廷禁卫武官,自武帝时起经常出使匈奴。东汉初南匈奴内迁后,使匈奴中郎将设为常驻边郡的固定官职,拥有使者身份和节杖,职权甚重。左表在幕府中担任奏曹史,负责起草给朝廷的章奏,是重要的文书工作,并非随事增置、掌管财赋出纳的吏员。其墓室称作“万年庐舍”表示希望死后的住宅能够永久保存。


关键词:左表墓;使者;使匈奴中郎将;奏曹;庐舍


中图分类号:K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16)03-0060-05


民国八年(1919)在山西离石县马茂庄发现的东汉左表墓汉画像石是驰名中外的艺术珍品,中央电视台曾在《国宝档案》节目中分两期予以专门介绍。在出土的14块画像石中,有10块现存于山西省博物馆,2块收入离石汉画像石博物馆,另有2根刻有文字的墓表被古董商贩卖出境,现在加拿大多伦多市皇家安大略博物馆陈列。墓表题铭字体为八分书,笔划遒隽,内容反映了墓主的姓名、籍贯、官职和墓室的建造年代,分别为:


和平元年西河中阳光里左元异造作万年庐舍


使者持节中郎将莫府奏曹史西河左表字元异之墓[1]166-167


上述文字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曾对其进行过解读;①笔者认为还可以商榷与深入阐释,以便详细说明其蕴含的社会内容。现考证如下:


一、墓主的上级长官


据题铭所言,墓主左表是在“使者持节中郎将莫府”中担任吏职。谢国桢先生云:“查刘昭补《后汉书•百官志》无持节中郎幕府奏曹史的名称,而有‘使匈奴中郎将’的职衔。”认为墓石文中之“持节中郎将”当即“使匈奴中郎将”,是东汉政府为防卫及辑睦居于西河、五原等地的南匈奴所设置,为左表的上级长官。②笔者赞同其观点,并对这一官职的性质、特点与源流演变作如下补充。


中郎将原为宫廷的禁卫武官。汉代皇帝的侍从警卫称“郎”或“郎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2]727《后汉书•百官志五》曰:“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宿卫诸殿门,出充车骑。唯议郎不在直中。”[3]3575其长官在秦及汉初称郎中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更名光禄勋,属官有五官中郎将和左右中郎将共三人,东汉增置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皆为皇帝近臣,平时随驾护卫,战时或领兵出征。自武帝以来,汉朝与匈奴的作战和交往日益频繁,开始派遣宫内亲信的中郎将担任使者来往联络。《汉书•苏武传》记载天汉元年(前100)匈奴送还以前被扣留的汉使路充国等,“武帝嘉其义,乃遣(苏)武以中郎将使持节送匈奴使留在汉者,因厚赂单于,答其善意”。[2]2460这是“使匈奴中郎将”或“使者持节中郎将”的起源。据廖伯源先生《汉代出使匈奴事例表》统计,从成帝时起至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50),汉朝出使匈奴共二十三次,“其中正使者为中郎将之事例有十八次,二十人次。可见自成帝始,派遣中郎将处理匈奴事务成为惯例”。[4]242-243


在上述阶段,使匈奴中郎将的“使者”身份只是临时的,完成任务回国后即予以解除。东汉建武二十四年(48),匈奴内乱分裂为南北二部,南单于归汉。至二十六年(50)冬,南匈奴战败势弱,请求内迁获得准许。“于是复诏单于徙居西河美稷,因使中郎将段郴及副校尉王郁留西河拥护之,为设官府、从事、掾史。”[3]2945从此开始,东汉政府将“使匈奴中郎将”设为固定的官职,建立行政机构并长期驻守边郡,正式对南单于所部实行监护,不再是过去的临时差遣了。《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载建武二十六年,“遣中郎将段郴授南单于玺绶,令入居云中。始置使匈奴中郎将,将兵卫护之。”李贤注曰:“中郎将即段郴也。《汉官仪》曰:‘使匈奴中郎将屯西河美稷县’也。”[3]78是说使匈奴中郎将的治所在西河郡美稷县,即今内蒙古准格尔旗西北。据周振鹤先生考证,至灵帝中平年间南移到今山西汾阳县西北。[5]680


“使匈奴中郎将”又称“护匈奴中郎将”,其特殊职权在于拥有“使者”身份与节杖。汉代使者为皇帝委派之代表,或出使外国,或巡视境内,能够以天子名义发布命令,各级官员必须服从,其权力甚重,类似后代的钦差大臣。两汉史料反映使者的任务几乎无所不包,涉及司法审判、对外交往、对地方官员的奖惩任免、视察赈灾与发兵作战等许多领域,并根据所执行的任务持有诏书或虎符、节、斧钺等信物。左表的长官为“使者持节中郎将”,所掌握的“节”是身份凭证和最高权力象征,其形制为一根竹节制作的权杖,装饰有三重牛尾毛。李贤注《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持节北度河”句曰:“节,所以为信也,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酕三重。冯衍与田邑书曰:‘今以一节之任,建三军之威,岂特宠其八尺之竹,犛牛之尾哉!’”[3]10-11颜师古注《汉书•高帝纪上》“封皇帝玺符节”句曰:“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2]23朝廷派遣出使的大臣往往被赐予节杖,表示他代表皇帝,握有生杀决断之权。《汉官仪》曰:使匈奴中郎将,拥节,秩比二千石。”[3]51如果遇到突发事变,来不及请示朝廷,他即有权临机处置。例如《后汉书•陈龟传》记载:永和五年,拜使匈奴中郎将。时南匈奴左部反乱,龟以单于不能制下,外顺内叛,促令自杀。”[3]1692从而平息了这场动乱。使匈奴中郎将被授予节杖的另一个原因,是他可以根据形势需要调发当地军队。汉朝使者以节发兵的事例,如武帝即位初决定救援东瓯,反击闽越人侵,“乃遣庄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太守欲距不为发兵,助乃斩一司马,谕意诣,遂发兵浮海救东瓯”。[6]2980又巫蛊之祸时,太子刘据遣使“以节发兵,与丞相刘屈犛大战长安,死者数万人”。[2]209使匈奴中郎将手下没有多少军队,他对南单于所部的监护要依靠西河郡的兵马。朝廷在建武二十六年冬,“令西河长史岁将骑二千,弛刑五百人,助中郎将卫护单于,冬屯夏罢,自后以为常”。[3]2945手中拥有节杖,就可以在紧急时指挥调遣当地及附近的驻军,以便及时镇压反叛,保持安定。


二、墓主的任职机构及其职务


题铭反映墓主左表是在使匈奴中郎将的“莫府”中任职,“莫府”即“幕府”,是汉代将军出征时处理日常军务的办公机构,其渊源可追溯到战国。《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曰:“李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人莫府,为士卒费。”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将军征行无常处,所在为治,故言‘莫府'。莫,大也。”司马贞《索隐》曰:“如淳解‘莫’为‘大’,非也。崔浩云:‘古者出征为将帅,军还则罢,理无常处,以幕帟为府署,故曰莫府。’则‘莫’当作‘幕’字之误也。”[6]2449据《后汉书•百官志一》记载,东汉作战出征时,将军的幕府僚属如下:“长史、司马皆一人,千石。本注曰:司马主兵,如太尉。从事中郎二人,六百石。本注曰:职参谋议。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本注曰:此皆府员职也。”[3]3564使匈奴中郎将是朝廷派驻边郡的常设官员,配置僚属的情况与上述将军幕府大同小异。例如,其麾下也有领兵的司马。桓帝永康元年(167)冬,西羌抄掠三辅,护匈奴中郎将张奂“遣司马尹端、董卓并击,大破之”。[3]2140亦有从事二人,见《后汉书•百官志五》:“使匈奴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护南单于。置从事二人,有事随事增之,掾随事为员。”[3]3626和帝永元二年(90)因匈奴归顺者众多,朝廷批准增加使匈奴中郎将的从事员数。“是时南部连克获纳降,党众最盛,领户三万四千,口二十三万七千三百,胜兵五万一百七十。故从事中郎将置从事二人,耿谭以新降者多,上增从事十二人。”[3]2953-2954南单于遣侍子人朝时,“中郎将从事一人将领诣阙”。[3]2944朝廷另派官员来往迎送,“单于岁遣侍子来朝,谒者常送迎焉,得赂弓马毡屙他物百余万。谒者事讫,还具表付帑藏,诏书敕自受受”[3]3626


使(护)匈奴中郎将的副职,西汉有“副中郎将”,[2]2460东汉史籍未见,仅有“副校尉王郁”;[3]2943另外也未设“长史”一职,如前所述,只有“西河长史”率领当地部队协助护卫。值得注意的是,使匈奴中郎将的幕府内设立了一项特殊官职,专门带领一支小部队跟随单于。“令中郎将置安集掾史,将弛刑五十人,持兵弩随单于所处,参辞讼,察动静”。[3]2944以便对其执行严密的监控。至于其幕僚中处理日常庶务的下级文职人员,亦未见有详细记载。《汉官仪》仅笼统地说使匈奴中郎将,“拥节,屯中步南,设官府掾史”。[3]3626左表墓题铭记载他在幕府中担任“奏曹史”,谢国桢先生云:“查刘昭《后汉书•百官志》无持节中郎将幕府奏曹史的名称”,认为左表“似为中郎将幕府中随事增置之掾史”,其职责是“出纳诏令文书,典司毡罽货物,口衔号令,操纵事权,实出掾史之手,是一个美差肥缺”。③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从史籍记载来看,“奏曹”是汉代公卿及州郡牧守府中普遍设置的机构,掌管起草给朝廷的章奏,未见有负责财赋出纳的情况,其吏员有掾、史、书佐。严耕望先生曾考证:《续志》,三公府有‘奏曹,主奏议事。’郡国亦有奏曹。奏曹掾见《两汉金石记》卷一一《仓颉庙碑阴》及《御览》二五九引《风俗通》,史见《吴志•太史慈传》、《两汉金石记》七《竹叶碑》。而《张纳碑》有二人。书佐见《隶续》一七《鲁峻石壁画像》。而本所藏汉残石有奏曹掾,即郡奏曹掾。卫宏《汉旧仪》,丞相设四科辟,‘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补四辞八奏。’郡国用人盖同。”[7]126地方长官给朝廷的奏章,内容为汇报情况、表述政绩和请示诉求,如果措辞得当,会使天子和公卿满意其工作,批准其请求;反之则可能造成君臣的反感,影响上奏官员的仕途,甚至会危及他的身家性命,因此封疆要员都对起草奏章非常重视,必须用心腹亲近、文采出众之人来担任奏曹掾史,以保证不出差错。据史书所载,重要的章奏甚至会召集全体文吏商议决定。例如祢衡投奔荆州刺史刘表,“刘表及荆州士大夫先服其才名,甚宾礼之,文章言议,非衡不定。表尝与诸文人共草章奏,并及其才思。时衡出,还见之,开省未周,因毁以抵地。表怃然为骇。衡乃从求笔札,须臾立成,辞义可观。表大悦,益重之。”[3]2657他后来被遣送到江夏太守黄祖门下,“衡为作书记,轻重疏密,各得体宜。祖持其手曰:‘处士,此正得祖意,如祖腹中之所欲言也’”。[3]2657由此可见起草奏章文书工作之重要,故奏曹应属于常设机构,而并非随事增置。严耕望经研究认为,奏曹只是在秩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府中设置,如公卿与州郡牧守,县级部门则无。④如前所述,使(护)中郎将秩比二千石,所以具备了设置奏曹的资格。左表墓题铭载其建造时间为桓帝和平元年(150),谢国桢先生考证:“汉桓帝派遣的任使匈奴中郎将有皇甫规、张奂、郭太等人。据《后汉书》记载,张奂任中郎将时在桓帝初年,左元异既非死于和平元年,他任奏曹史应在皇甫规、张奂时期。”⑤


 三、“庐”与“庐舍”


左表墓题铭称:“和平元年西河中阳光里左元异造作万年庐舍”,其中“西河中阳光里”是墓主的籍贯,据《后汉书•郡国志五》记载,西河郡治离石,所辖十三县内有中阳,即今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境。“光里”为左表居住之邑名,按汉代地方行政组织县下为乡,乡下为里,但公文中记述某人籍贯时通常只写县、里而不提乡名,居延汉简中其例甚众,恕不赘举,故左表墓铭也遵从此项惯例,免去乡名的撰写。题铭称墓室为“万年庐舍”,下文试考其详。


“庐”之初义为简易的棚屋。《诗•小雅•信南山》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郑玄笺曰:“中田,田中也。农人作焉,以便其田事。”[8]471《汉书•食货志上》言周代民居,“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人于邑。”颜师古注: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2]1121又云:“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即去。”[2]1119当时农民各在自己耕种的田中搭建草棚,以躲避风雨,就近耕种,守护庄稼。秦汉亦然,称之为“田庐”。如刘邦任亭长时,“与吕后倶之田庐,时自隐匿”。[9]301张玄“自田庐被褐带索”,[3]1244前往游说车骑将军张温。皇宫中亦有供值班官员士兵暂居之“庐”,如《汉书•外戚传上》曰:“上官桀谋反时,(许)广汉部索,其殿中庐有索长数尺可以缚人者数千枚,满一箧缄封。”颜师古注:殿中庐,桀所止宿庐舍在宫中者也。”[2]3964-3965《汉官解诂》云:“卫尉主宫阙之内,卫士于垣下为庐,各有员部。”[10]14环绕宫墙的卫士棚屋又称“周庐”,赵高在望夷宫发动政变时,“缚卫令仆射,曰:‘贼入此,何不止?’卫令曰:‘周庐设卒甚谨,安得贼敢入宫?’”裴骃《集解》注:“《西京赋》曰:‘徼道外周,千庐内傅。’薛综曰:‘士傅宫外,内为庐舍,昼则巡行非常,夜则警备不虞。’”[6]274-275在其他地点临时构建的房屋亦可称“庐”,而“舍”则指固定的住宅。如《后汉书•刘平传•序》载薛包被父母责令分居后,“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3]1294但是在东汉,“庐舍”两字合成一词却往往用来泛指官员及百姓的住宅,少见表示草棚的事例。如樊重,“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3]1119《后汉书•董卓传》曰:“是时洛中贵戚室第相望,金帛财产,家家殷积。卓纵放兵士,突其庐舍,淫略妇女,剽虏资物,谓之‘搜牢’。”[3]2325左表视其墓室为死后的住宅,希望能够永久保存,故称作“万年庐舍”。同类情况可以参考各地出土的东汉画像石题记,或称为万年室、万岁室、万岁堂、万岁室宅、万岁吉宅、万岁神室、千万岁室宅等,都是指安葬的墓室。古人视死如生,将死者埋葬的墓室称为“宅”“舍”“室”“居”“宅舍”“宅兆”“室宅”“庐舍”“吉宅”等,都是和生人一样,万年、万岁、千万岁者盖言其永久、久远之意。⑥


综而述之,墓表上的题铭表示左表的上级长官为使(护)匈奴中郎将,负责监护单于,安辑边郡胡族;由于责任重大,故被朝廷授予使者身份与节杖,有便宜行事决断的权力。左表的奏曹史亦为幕府中紧要职务,受到主官的重视。他的墓葬浮侈奢华,反映出生前的富有,应该与其掌握的职权与幕府中的重要地位有关,看来是属于西河地区的豪吏,而并非普通的文书人员。


注释:


①⑤参见谢国桢《跋左元异墓石陶片拓本》,《文物》1979年第11期;冯军平、郝慧芬:《离石汉代画像石题刻》,《山西档案》2012年第6期。


②③参见谢国桢《跋左元异墓石陶片拓本》,《文物》1979年第11期。


④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9-233页。


⑥参见吴镇烽《秦晋两省东汉画像石题记集释》,《考古与文物》,2006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王金元,刘晋平,王双斌.吕梁汉代画像石选[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M].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


[5]中国历史大辞典(历史地理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8]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9]王充.论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10]孙星衍,等.汉官六种[M].北京:中华书局,1990.





编 者 按:原文引自《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41卷,如需引用请核对原文!

文稿审核:包·苏那嘎

排版编辑:武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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